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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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4/5/7]  点击量:2564    来源:泰安刑事律师网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4-4-2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5日第04版

  •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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