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打响以来,泰山区人民法院秉持不让公平正义因疫情受阻的理念,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与应用,大力实施网上办案,做到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两不误”。2月19日,刑事审判庭利用远程视频方式“隔空”审理、宣判一起醉驾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泰安市佛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牛埠村临时设置的新冠肺炎防疫检查点时,碰撞到设在该处的卡口栏杆及村执勤人员停放的电动二轮车,致栏杆和电动车受损。经鉴定,轿车经过碰撞路段时行驶速度约为87km/h,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0.1mg/100ml。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防疫检查点栏杆及停放电动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范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疫情防控期间,因被告人范某某羁押于看守所,为减少接触,泰山区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审判效果。